lsy 我们认为同性婚姻不应当作为立法。另外,我们认为对于同性婚姻需要双方经过成熟的考量后才能做出结论。因此我们认为联邦层面需要立法禁止其三类措施。第一,有关携带同性乃至少数群体的书籍,需要经过标注后才能出版,不能向低于20岁以下的青少年出版。另外,同性婚姻和变性需要再35岁以后才能同居并进行手术,做法的目的主要在于其这种行为需要经过时间的进一步考量和思考后才能做出决定。另外,我们认为同性恋不属于婚姻,而属于一种广泛的性行为,因此政府没必要鼓励或者创办一些活动,政府对此态度是不鼓励,但默认。默认的前提是,我们相信这是出于资本主义的共有精神-自由和可持续性的契约。
另外对于色情产业,我对此持鼓励态度,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基督教所倡导的家庭理念不符合。但是我仍然认为,工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当代,尊重一定程度上的性公开是必要的。只是性交只是婚姻的一部分。
如果联邦层面无法达成一致,大可以将该权利下放到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