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发现我以为之前自己搞错是搞错了😅新解释另开了一楼
我刚刚发现,包括我在内的所有茶友都搞错了:
岳麓区法院也不认为司机的态度和跳车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只认为司机没停车和跳车有因果关系
只看判决结果可能不够明显,我后面会做详细解释。这里先从回复gvirtu 的问题开始:
将司机的行为类比为校园霸凌并不恰当,因为货拉拉案中的乘客和司机是协同押运而非客运关系,司机完全没有解答“乘客”(实际上是押运人)问题的义务,其行为实际上并未侵犯任何法益。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司机已经对乘客形成了恐吓,仅仅由于威胁而导致他人自杀(当然,真实情况一般是逃离时意外死亡而非自杀,但既然这里讨论的是事实相关性,不妨把他们视为一类)也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至少我在裁判文书网上用【自杀】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关键词是检索不到相关结果的。
然而有意思的是,把【自杀】换成【跳车】就能检索出很多结果,其中大部分是双方发生争执后一方扬言要跳车最后真跳了,但也有一些比货拉拉更离谱的案例,比如:
同居情人要求交换驾驶位未果抱着孩子跳车,司机被判二缓二
跳车者全程无理取闹,司机什么错都没犯,仅仅因为没停车就被判了刑。私以为,这些案例不仅不能证明货拉拉案的判决合理,反而暴露了部分司法机关囿于【死者为大】的陈旧观念,认为命案必须有人担责从而过度判罚的问题。
从检索结果上看,跳车问题确实有判有不判的,货拉拉司机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无辜的一个,但无辜程度应该处于+3σ以外的水平。从我接触到的信息来看,主流意见还是倾向于不判的:虽然发声的大佬很少,但绝大多数法学背景的普通人认为应该无罪(知乎和b站一边倒,微博用【货拉拉】【刑法】关键词检索出来正反五五开),这本身就非常说明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柏浪涛在《货拉拉案件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中认为司机有罪,但理由是:
根据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
第三,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危险导致作为义务。司机的先行行为仅仅是偏航,没有对车某制造危险,因此不产生作为义务
……
本案中,当车某处在危险状态时,司机负有保护义务。理由:第一,车厢内是个封闭的特定领域,司机是该领域的管理者。第二,司机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此时只有司机能够救助。
……
本案中,司机能够信赖乘客遵守规定,但当看到车某已经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举动时,不能依据信赖原则声称“我信赖她会回到座位上”而继向前行驶。根据体系性分析,结论是,司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即,柏的观点认为司机的预见义务是在乘客起身时才产生的,而不是在拒绝停车时产生的;因此在这套理论下,司机是否有罪是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客观上有没有阻止跳车的能力),而与他对待乘客的态度完全无关。实际上,岳麓区法院的判决也是这个意思:
货拉拉事件进展:周阳春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开庭并宣判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需要注意,过失致人死亡只有两种情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院以【轻信】而非【疏忽】定罪,说明司机没有义务预见到乘客会产生跳车想法,而只有义务阻止乘客完成跳车。当然,技术上能否阻止还是有争议的;但起码在因果关系上,应该可以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了:乘客想跳车,不是司机的错。